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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污染场地修复的研究进展、问题与展望

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7-01-20   作者:未知   点击:1585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 ,经济发达或快速发展地区的工业企业搬迁呈现出晋遍的趋势。特别是污染企业的搬迁成为快速改善城市环境和促迸企业升级改造以及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举措。与此同时,随着工业企业 的搬迁或停产 、倒闭 ,遗留了大量、多种多样、复杂的污染场地,涉及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墙体与设备污染及废弃物污染等诸多 十分突 出的问题,成为工业变革与城市扩张的伴随产物[1]。如何有效监管 、安全处理处置或可持续 开发利用受污染的场地,确 保城乡人居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的监管问题,也是我 国科技界巫须开展科技创新研究与应用实践的重要课题[2]。 今结合近几年的研究与体会,主要就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政 策 、技术和融资机制研究迸展,以及存在问题与本来需求等方面作综述,以共同推迸污染场地环境管埋与修复产业发展 。

 

1、污染场地及其产生、状态和风险  

 

        一般而言,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或者因有毒有害物质迁移、突发事故,造成了土壤和,或地下水污染,并已产生健康、生态风险或危害的地块,称为污染场地。就污染场地环境而言,范围更广,可以包括场地内部环境及周边可能影响到的环境,涉及场地内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车间墙体和设备、各种废弃物,场地周边的土壤、地表水、空气、生物体及居民住地等。在监管和治理搬迁或遗留场地环境时,需要系统性和整体性。污染场地通常在工矿业活动与发展过程中产生。我国污染场地类型多且复杂,与矿业、行业及其建设时间、生产历史等有关。在现有的污染场地中,有历史(甚至是解放前)遗留的,也有改革开放后新产生的;有的由国有企业带来,有的由乡镇企业造成,也有的来自合资或私营企业。污染场地主要分布在城区,也可以分布在居住、商业和公共娱乐活动用地相邻或附近的乡镇,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矿业活动和行业生产过程是造成场地污染的主要途径。因此,矿区和污染行业往往是污染场地的集中分布地,例如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矿区和化工、石化、冶炼及电镀、制药、机械制造、印染等行业。其他的污染场地有填埋场、金属矿渣堆场、加油站、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区或电子垃圾处置场地等。

 

        不同的矿业活动和行业生产过程会产生不同的毒害污染物,包括无机类、有机类或有机-无机类污染物,并且常常出现与化学品生产或使用、产业过程相关的特征污染物。我国污染场地中主要污染物有重金属(如铬、镐、汞、砷、铅、铜、锌、镍等),农药(如滴滴涕、六六六、三氯杀蛾醇等),石油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氯联苯、灭蚁灵、多环芳烃等),挥发性或溶剂类有机污染物(如三氯乙烯、二氯乙烷、四氯化碳、苯系物等),有机-金属类污染物(如有机肿、有机锡、代森锰锌等)等,有的场地还存在酸污染或碱污染,大部分场地处于复、混合污染状态。'"。除了化学性污染外,有的场地还存在病原性的生物污染和建筑垃圾类的物理性污染,这给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增加了难度。多数污染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同步受到污染,这是由于污染物下渗迁移或管道泄漏造成的。在污染问题更为复杂。据反映,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区人群癌症等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升高,由此的环境污染事故、对施工现场人员健康伤害事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2004年北京市地铁工程宋家庄建筑工地(原北京市红狮涂料厂)和2006年湖北某房地产建设工地(原武汉市农药厂)等,污染场地已经成为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隐患,城市人居环境安全问题令人担忧,急需开展风险评估与修复治理。

 

2、污染场地管理、修复技术及工程实践进展  
 
2.1    国家和地方对污染场地的监管工作  近5年,我国污染场地管理工作受到了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的重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于2005年制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底,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监测、风险评估和修复。2008年环境保护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和遗弃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组织开展搬迁企业原厂址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降低土地再利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随后环境保护部提出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10年,环境保护部完成了《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导则》等制定工作。2010年II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成立了"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2011年2月,国家批准了第一个"十二五"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5年来,多个省、市地方政府制定了有关污染场地的管理条例或办法。例如,2006年浙江省颁布了《浙江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了对污染土壤要实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2007年北京市环保局印发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规范了在北京市范围从事产地环境调查、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同年,沈阳市环保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了《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作了规定;2008年,重庆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等。
 
2.2    国家、地方和企业界对场地修复技术的研发工作  自从2001年土壤修复技术研发纳人国家"八六三"高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部分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石油烃、农药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体系。2009年,国-家科技部设立了第一个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研发项目典型工业场地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和示范,其中包括有机氯农药污染场地土壤淋洗和氧化修复技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场地土壤气提修复技术、多氯联苯污染场地土壤热脱附和生物修复技术、铬渣污染场地土壤固化稳定化和淋洗修复技术,这标志着我国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发展的开始。同期,科技部还资助开展了硝基苯污染场地和冶炼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研发与示范工作。在"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在全国土壤污染调查与防治专项中开展了"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在受重金属、农药、石油烃、多氯联苯、多环芳烃及复合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方面取得了创新性和实用性技术研究成果。环境保护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FECO)"POPs履缔苏,飞罚了了多氯联苯、三氯杀蛾醇、灭蜒灵;三礁"箕等稿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技术研究,有效地支持了POPs污染场地的监管与履约工作。在过去的5年内,北京、上海、杭州、宁波、重庆、南京、沈阳、广州、兰州等地方政府开展了土壤修复技术研究与场地修复工程应用案例工作。例如,北京的染料厂、焦化厂场地修复,上海的世博会场址修复,杭州的铬渣场、炼油厂场地修复,宁波的化工、制药场地修复,江苏的农药场地修复,重庆的化工场地修复,沈阳的冶炼场地修复,兰州的石化场地修复等,发展了焚烧、填埋、固化和稳定化、热脱附、生物降解等修复工程技术;为未来更多、更复杂污染场地的修复和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实践经验。
 
2.3    管理部门、学术团体和科研机构的建立  在"十一五"朔间,环境保护部生态保护司设立了"土壤处",专门从事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将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人自身的工作职责范围,有力地促进了污染场地管理工作。近年来,中国土壤学会土壤环境专业委员会(1992年成立,前身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与中国环境学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专业委员会(2009成立)多次组织召开国内和国际有关污染场地修复学术研讨会。例如,2008年10月在南京召开的"第三届土壤污染与修复国际会议",2010年11月在南京召开的"首届污染场地修复:政策、技术与融资机制国际会议",2011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届中美污染场地修复技术高端论坛"等,很好地引领了我国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工作。2008年以来,为了加强土壤环境与修复科技研究、专业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中国科学院批准成立了"中国科学院土壤环境与污染修复重点实验室(南京土壤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成立了"土壤环境管理与污染控制环境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市、江苏省也成立了有关场地修复战略联盟或环保产业联盟。同时,如北京建工、杭州大地、上海市土壤修复中心、重庆市土壤修复中心等国内修复公司或企业性组织纷纷组建,有力地拓展了土壤修复市场,促进了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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